我公司就宜黄县屠宰场岗位劳务外包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经评审确定资溪双龙食品有限公司为第一名,后经咨询查证,该公司以严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投标报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次招标的劳务外包服务项目所需人员根据宜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1元中标价完全不能满足最低人员工资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